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FGDJH******-S
******建设局2026年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泥运输处置政府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1月2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澄清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每天处理污水的过程均会产出污泥,为避免污泥对环境造成影响,需及时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运输车辆必须安装有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同时按要求统一接入珠海市市级GPS监控平台,须有适合的污泥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随时做好应急准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后伴生的二次污染,因此进行本项目招标。
?二、总体服务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本项目选取一位投标人承担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服务期间若出现第一中标人由于设备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产的,中标人需书面报告采购人并及时更换设备复产,超过2天未复产的,视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中标人须保证对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泥的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污泥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散落、丢弃,并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接受珠海市及污泥处置地生态环境部门和采购人的监督,按污泥特性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若违反约定,中标人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及环境损失费用。
3.运输车辆及人员:南区厂地磅长度14m,泥斗高度3.75m,泥斗储泥量12吨左右,中标人车辆尺寸可以正常进出南区厂及上下地磅,车辆必须车况良好,且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输资质,应密封、防雨、防渗漏、防遗撒,并适宜运输本项目合同规定的废物,必须安装有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同时按要求统一接入珠海市市级GPS监控平台;签订合同前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准行证、许可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及电话号码、GPS系统账号密码、车辆前后照片和运输路线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给采购人进行备案,若需变更运输车辆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采购人备案,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车辆。中标人作业人员在厂区内应文明作业,遵守厂房管理制度,听从管理人员安排,作业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且人员应严格按照厂方要求进行入厂登记。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防渗漏等措施,中途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逗留、停车、卸货,同时中途不得倒换车辆,不得发生因运输造成的污染问题。同时须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污泥,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
4.中标人须服从采购人污泥运输、处理处置调度。
5.中标人需提供有效、经济、便捷的、从源头至终端的污泥监管方案,便于采购人落实对污泥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明详细的方案和计划等)。
6.本项目服务期内中标人发生的一切安全及环保等问题,造成中标人工作人员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各类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7.验收标准:以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作为验收标准。
8.服务标准:①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处置污泥;②自信息中心GPS记录的最后一车次到达本项目合同约定的处置点的时间起,中标人超过72小时停止接收并处理处置污泥,中标人须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超过5日,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项目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中标人一个月出现3次未能按时按量清运污泥情况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③中标人如在本项目合同服务期内被取消或者暂停污泥处理资质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9.若采购人发现中标人自身的处理处置能力达不到合同的要求,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10.本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因中标人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或超出当地环保部门许可的,采购人有权就中标人违反相关规定或行政许可的部分不予支付脱水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项目合同,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1.中标人须每月向采购人提供脱水污泥处理处置台账和最终成品去向清单,并配合采购人、委托监管方进行现场监管抽查工作。
12.中标人须承诺合同期内独立承担脱水污泥处置,不得分包或转移至第三方进行处置。
13.中标人未在双方约定的处理处置地点接收并处理处置脱水污泥,按每吨污泥(含水率约80%)5万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包括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的,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各项行政责任或导致任何第三方对采购人提出索赔和追责,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中标人在此过程中就当如实向采购人报告所发生的事件,并配合采购人的调查取证,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立即解除本项目合同的决定。
14.中标人计划停产检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通知采购人、委托监管方,同时递交按期恢复生产的承诺函,经采购人同意才可进行停产检修。停产期限届满,中标人未能恢复生产且超过5个日历天,视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15.中标人停产超过5个日历天的,视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6.采购人有权从应付中标人当月污泥处置服务费用优先扣除中标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17.每次清运处理处置污泥的实际重量以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设置的计量设施逐车称重计量为准,如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设置的计量设施出现故障的,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地磅计量为准。
18.为保证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期内,中标人委派的团队人员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须在3小时内抵达水质净化厂并完成相关工作。
19.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等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因中标人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间签订采购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0.中标人须提供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持有的环保类相关专业职业技能或职称证书。
(二)工作时间及规范等
1.工作时间:配合采购人及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生产的实际需要,按照采购人及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的要求(含作业、行驶要求等),每日必须将所有产生的污泥转运完毕[采购人及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同意延期转运的除外]。
2.污泥处置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机肥料》(NY/T 525-2021)、《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827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45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城〔2022〕196号)、《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等国家和地方污染物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标准或规范的,中标人应无条件按照新标准、新规范执行,相关标准或规范同时作为验收标准使用。
三、监督管理
1.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污泥处置标准要求,建立污泥管理专项台账,对污泥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处置方式和处置量、污泥转移量和转移去向、运输车牌照号和准行证等情况,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1年。中标人应在污泥接受地贮存现场配置现场监控设备设施,保存好相关监控影像资料,随时供采购人监督和调阅。
2.中标人须制定污泥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随时做好应急准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后伴生的二次污染。
3.中标人应当使用防水、防渗漏、防散落的专用车辆合法装载运输污泥,并须配备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上岗职业资格证。
4.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考评要求及责任承担:
序号 | 考评内容 | 考评要求 | 未达考评要求责任承担 |
1 | 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 中标人应当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污泥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 应当制定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应当制定视频监控资料保存制度,并保证视频监控资料的完整性,监控视频的历史数据需导出进行保存,以日为单位制作数字标签保存,保存时间为1年。 | 中标人没有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检查发现每次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10000元。 没有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检查发现每次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10000元。 没有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污泥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检查发现每次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100000元。 没有制定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检查发现每次扣减当月的合同款项10000元。 视频资料中出现断档或丢失,按缺失天数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10000元/天。 |
2 | 装车清运 | 清空存量污泥。 严禁超限超载。
| 装载前未清空车内污泥的,检查发现每车次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5000元。 超载超重的,每车次扣减当月的合同款项5000元。 |
3 | 污泥外运 | 按照要求运输,不发生污泥泄露等情况。 | 未按要求运输,发生泄露或被相关部门警告或处罚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
4 | 环保闭环 | 污泥处理后按要求进行最终处置。 | 最终处置不完全导致被相关部门警告或处罚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
5 | 污泥称重计量 | 计量准确,空车抽样称重全部达标。 | 计量不准确,空车抽样称重每月累计3次以上不达标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
6 | 及时清运
| 中标人应及时按照采购人要求清运处置污泥。
| 中标人一年内累计10日或连续3日未完成当日运输收集清运任务的,除每日扣减当月承包合同款项3000元外,采购人有权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决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
7 | 污泥不按要求接收、堆放及处置 | 污泥必须送至合同约定的具备无害化处理资质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拒绝接收污泥。 | 中标人不按照要求堆放及处置污泥的,一经发现并经查实确认,因此造成的环境污染等法律法规责任及社会不良影响全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上一季度的承包合同款项,同时追究中标人的全部责任。 自污泥运输联单最后一车次到达的时间起算,中标人超过72小时拒绝接收并处理处置污泥,中标人须按每日5万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超过5日,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中标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中标人就当另行赔偿甲方损失。 中标人未在采购人双方约定的处理处置地点接收并处理污泥,按每吨污泥(含水率约80%)5万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各项行政责任或导致第三方对采购人提出索赔和追责,其法律和行政责任、经济损失和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当如实向采购人报告所发生的事件,并配合采购人的调查取证,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包括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计划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通知采购人,同时递交按期恢复生产的承诺函,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才可进行停产检修。停产期限届满,中标人未能恢复生产且超5日,视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中标人停产超过5日的,视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采购人有权从应付中标人当月污泥处置服务费用中优先扣除中标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足抵扣的,则再从中标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
8 | 应急响应
| 中标人要分别制定有效可行的应急预案。 水质净化厂生产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加大/降低/停止污泥脱水时,配合及时。 发生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 没有制定有效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检查发现每次扣减当月承包合同款项10000元。 水质净化厂生产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加大/降低/停止污泥脱水时,中标人不响应不配合的每次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30%。 发生特殊情况没有及时上报(如: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每次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5000元。 |
四、运输情况说明
(一)运输处置要求
投标人需处置的污泥总量日均约20吨,污泥处理处置地距离污水处理厂60公里内的,由污水处理厂将污泥运输至污泥处置地,中标人不负责运输,仅负责接收、处理处置污泥,故不产生污泥运输费用。运输距离大于60公里的,中标人负责运输、接收、贮存、利用、处理处置污泥,中标人应提供固定的车况良好的符合污泥运输要求(具备防臭功能且密封良好防洒漏)的运输车辆。
现变更澄清为:
一、项目概况
贯彻落实《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十四五”规划》的要求,根据《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每天处理污水的过程均会产出污泥,为避免污泥对环境造成影响,需及时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运输车辆必须安装有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同时按要求统一接入珠海市市级GPS监控平台,须有适合的污泥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随时做好应急准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后伴生的二次污染,因此进行本项目招标。
?二、总体服务要求
(一)总体要求:
1.本项目选取一位投标人承担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服务期间若出现第一中标人由于设备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产的,中标人需书面报告采购人并及时更换设备复产,超过2天未复产的,视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中标人须保证对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泥的运输、贮存、利用、处理处置等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污泥在运输过程中严禁散落、丢弃,并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接受珠海市及污泥处置地生态环境部门和采购人的监督,按污泥特性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若违反约定,中标人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及环境损失费用。
3.运输车辆及人员:南区厂地磅长度14m,泥斗高度3.75m,泥斗储泥量12吨左右,中标人车辆尺寸可以正常进出南区厂及上下地磅,车辆必须车况良好,且具有相关的道路货物运输资质,应密封、防雨、防渗漏、防遗撒,并适宜运输本项目合同规定的废物,必须安装有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同时按要求统一接入珠海市市级GPS监控平台;签订合同前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准行证、许可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及电话号码、GPS系统账号密码、车辆前后照片和运输路线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给采购人进行备案,若需变更运输车辆须提前5个工作日报采购人备案,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车辆。中标人作业人员在厂区内应文明作业,遵守厂房管理制度,听从管理人员安排,作业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且人员应严格按照厂方要求进行入厂登记。运输过程中必须做好防渗漏等措施,中途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逗留、停车、卸货,同时中途不得倒换车辆,不得发生因运输造成的污染问题。同时须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污泥,不得擅自变更运输路线。
4.中标人须服从采购人污泥运输、处理处置调度。
5.中标人需提供有效、经济、便捷的、从源头至终端的污泥监管方案,便于采购人落实对污泥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明详细的方案和计划等)。
6.本项目服务期内中标人发生的一切安全及环保等问题,造成中标人工作人员人身伤亡、财物或其他各类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7.验收标准:以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作为验收标准。
8.服务标准:①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范处置污泥;②自信息中心GPS记录的最后一车次到达本项目合同约定的处置点的时间起,中标人超过72小时停止接收并处理处置污泥,中标人须按每次5万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超过5日,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项目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中标人一个月出现3次未能按时按量清运污泥情况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③中标人如在本项目合同服务期内被取消或者暂停污泥处理资质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9.若采购人发现中标人自身的处理处置能力达不到合同的要求,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10.本项目合同有效期内因中标人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或超出当地环保部门许可的,采购人有权就中标人违反相关规定或行政许可的部分不予支付脱水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并有权单方解除本项目合同,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11.中标人须每月向采购人提供脱水污泥处理处置台账和最终成品去向清单,并配合采购人、委托监管方进行现场监管抽查工作。
12.中标人须承诺合同期内独立承担脱水污泥处置,不得分包或转移至第三方进行处置。
13.中标人未在双方约定的处理处置地点接收并处理处置脱水污泥,按每吨污泥(含水率约80%)5万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包括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的,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各项行政责任或导致任何第三方对采购人提出索赔和追责,均由中标人负责解决和承担责任。中标人在此过程中就当如实向采购人报告所发生的事件,并配合采购人的调查取证,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立即解除本项目合同的决定。
14.中标人计划停产检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通知采购人、委托监管方,同时递交按期恢复生产的承诺函,经采购人同意才可进行停产检修。停产期限届满,中标人未能恢复生产且超过5个日历天,视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15.中标人停产超过5个日历天的,视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
16.采购人有权从应付中标人当月污泥处置服务费用优先扣除中标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17.每次清运处理处置污泥的实际重量以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设置的计量设施逐车称重计量为准,如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设置的计量设施出现故障的,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地磅计量为准。
18.为保证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期内,中标人委派的团队人员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须在3小时内抵达水质净化厂并完成相关工作。
19.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等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因中标人原因未能按照规定时间签订采购合同的,视为中标人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0.中标人须提供参与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持有的环保类相关专业职业技能或职称证书。
(二)工作时间及规范等
1.工作时间:配合采购人及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生产的实际需要,按照采购人及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的要求(含作业、行驶要求等),每日必须将所有产生的污泥转运完毕[采购人及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同意延期转运的除外]。
2.污泥处置全过程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机肥料》(NY/T 525-2021)、《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2018)、《<“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827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通知》(建城〔2009〕23号)、《<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453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城〔2022〕196号)、《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等国家和地方污染物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技术规范等。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标准或规范的,中标人应无条件按照新标准、新规范执行,相关标准或规范同时作为验收标准使用。
三、监督管理
1.中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污泥处置标准要求,建立污泥管理专项台账,对污泥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理进行登记,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处置方式和处置量、污泥转移量和转移去向、运输车牌照号和准行证等情况,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1年。中标人应在污泥接受地贮存现场配置现场监控设备设施,保存好相关监控影像资料,随时供采购人监督和调阅。
2.中标人须制定污泥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方案,随时做好应急准备,防止突发事件发生后伴生的二次污染。
3.中标人应当使用防水、防渗漏、防散落的专用车辆合法装载运输污泥,并须配备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上述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上岗职业资格证。
4.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考评要求及责任承担:
序号 | 考评内容 | 考评要求 | 未达考评要求责任承担 |
1 | 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 中标人应当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污泥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 应当制定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应当制定视频监控资料保存制度,并保证视频监控资料的完整性,监控视频的历史数据需导出进行保存,以日为单位制作数字标签保存,保存时间为1年。 | 中标人没有制定可行的管理制度,检查发现每次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10000元。 没有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检查发现每次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10000元。 没有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制度,详细记录污泥处理、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检查发现每次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100000元。 没有制定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检查发现每次扣减当月的合同款项10000元。 视频资料中出现断档或丢失,按缺失天数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10000元/天。 |
2 | 装车清运 | 清空存量污泥。 严禁超限超载。
| 装载前未清空车内污泥的,检查发现每车次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5000元。 超载超重的,每车次扣减当月的合同款项5000元。 |
3 | 污泥外运 | 按照要求运输,不发生污泥泄露等情况。 | 未按要求运输,发生泄露或被相关部门警告或处罚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
4 | 环保闭环 | 污泥处理后按要求进行最终处置。 | 最终处置不完全导致被相关部门警告或处罚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
5 | 污泥称重计量 | 计量准确,空车抽样称重全部达标。 | 计量不准确,空车抽样称重每月累计3次以上不达标的,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 |
6 | 及时清运
| 中标人应及时按照采购人要求清运处置污泥。
| 中标人一年内累计10日或连续3日未完成当日运输收集清运任务的,除每日扣减当月承包合同款项3000元外,采购人有权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决定单方面解除合同。 |
7 | 污泥不按要求接收、堆放及处置 | 污泥必须送至合同约定的具备无害化处理资质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拒绝接收污泥。 | 中标人不按照要求堆放及处置污泥的,一经发现并经查实确认,因此造成的环境污染等法律法规责任及社会不良影响全部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上一季度的承包合同款项,同时追究中标人的全部责任。 自污泥运输联单最后一车次到达的时间起算,中标人超过72小时拒绝接收并处理处置污泥,中标人须按每日5万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超过5日,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中标人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中标人就当另行赔偿甲方损失。 中标人未在采购人双方约定的处理处置地点接收并处理污泥,按每吨污泥(含水率约80%)5万元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各项行政责任或导致第三方对采购人提出索赔和追责,其法律和行政责任、经济损失和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当如实向采购人报告所发生的事件,并配合采购人的调查取证,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包括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合理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中标人计划停产检修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含电子邮件)通知采购人,同时递交按期恢复生产的承诺函,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才可进行停产检修。停产期限届满,中标人未能恢复生产且超5日,视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 中标人停产超过5日的,视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采购人有权从应付中标人当月污泥处置服务费用中优先扣除中标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足抵扣的,则再从中标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
8 | 应急响应
| 中标人要分别制定有效可行的应急预案。 水质净化厂生产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加大/降低/停止污泥脱水时,配合及时。 发生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 没有制定有效可行的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检查发现每次扣减当月承包合同款项10000元。 水质净化厂生产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加大/降低/停止污泥脱水时,中标人不响应不配合的每次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30%。 发生特殊情况没有及时上报(如:交通事故、安全事故等),每次扣减当月的承包合同款项5000元。 |
四、运输情况说明
(一)运输处置要求
投标人需处置的污泥总量日均约20吨,污泥处理处置地距离污水处理厂60公里内的,由污水处理厂将污泥运输至污泥处置地,中标人不负责运输,仅负责接收、处理处置污泥,故不产生污泥运输费用。运输距离大于60公里的,中标人负责运输、接收、贮存、利用、处理处置污泥,中标人应提供固定的车况良好的符合污泥运输要求(具备防臭功能且密封良好防洒漏)的运输车辆。
五、报价说明
本项目采用单价报价,综合处置单价报价上限为人民币480元/吨,投标人报价超过报价上限的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
因采购人与污水处理厂已经在原有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如污泥处理处置地在往返120公里内的,由污水处理厂将污泥运输至污泥处置地。
投标人污泥处理处置地距离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大于60公里的,污泥运输费用由采购人与本项目中标人进行结算。
投标人须提供分项报价表。
分项报价表 |
序号 | 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地距离 | 污泥处置 单价/元/吨 | 运输费 单价/公里/吨 | 综合单价/元 | 数量/吨 | 总价/元 |
1 |
|
|
|
| 6250 |
|
2 | 注 : 1、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地距离小于或等于60公里,分项报价需要报运输单价。运输单价为固定0.62/公里/吨。污泥处理单价加运输 费不得大于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2、污水处理厂与污泥处置地距离大于60公里,分项报价不需要报运输单价污泥处置单价包含运输费。 3、综合单价最高限价:480/元/吨。
示例: 1、如投标人距离为80公里,污泥处置单价报价为450元/吨,则报价为单价450*数量6250=等于******元。 2、如投标人距离为50公里,污泥处置单价报价为350元/吨,运输单价0.62/公里/吨,则报价为单价350*数量6250 0.62*50*6250等于 ******元 |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1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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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建设局
地 址:******服务中心1号楼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有限公司
地 址: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大道2027号友华商业中心916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苏桃玲
电 话:******
******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8日
相关附件: ******建设局2026年南区水质净化厂二期污泥运输处置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01).zip 资格条件承诺函.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