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合同签订生效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完成 100%供货量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0%;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 10%余款。申请付款时须提供合格等额发票。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9)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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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接甲方通知 30 天内完成。
交货地点:******农村局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投标文件要求。
(6)履约验收标准:
******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要求进行验收。
6.2 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应当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及时向采购单位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自查情况作为书面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
6.3 采购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质量验收,对现场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封样并送检,送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小组成员对项目验收结果出具个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6.4 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形成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6.5 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采购项目邀请检测机构出具的意见或检测报告及相关资料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书的组成部分。送检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果发现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均由中标人负责,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验收不合格,采购方有权拒付货款,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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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本项目不涉及。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及时改正,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了解乙方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作进展,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相关工作记录、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
5.甲方负责合同项目内容和目标的确定与确认,项目关键问题的协调和督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货物进行抽样检查,制定项目验收标准并进行项目验收。
6.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项目内容和任务,合同金额不变。调整具体事项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开展工作,并应满足甲方供货需求。
5.保障足够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项目实施,配置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6.制定完备的项目工作制度,项目管理、保障措施健全,工作质量、服务效果良好。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办理完成款项支付的申请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如因财政资金的下达、拨付问题导致付款迟延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乙方不能据此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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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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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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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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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